《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已经达到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以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而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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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弘扬
上海德禾翰通 (成都) 律师事务所
汤弘扬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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