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被告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但鉴于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一般案件不同的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应当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不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能表达和决定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但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以便审判人员正确判断是非曲直,也便于审判人员进行调解工作,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也就是说,即使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也必须出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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