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起诉阶段并不会对个人征信有影响。若是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存在以下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虽然目前民间借贷与银行征信系统没有直接联网,但是随着民间融资规模不断膨胀,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增强,民间借贷纳入征信系统在不远的将来也是极有可能实现的。因此要谨慎对待,以免给自身造成不良的信用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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