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起诉阶段并不会对个人征信有影响。若是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存在以下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虽然目前民间借贷与银行征信系统没有直接联网,但是随着民间融资规模不断膨胀,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增强,民间借贷纳入征信系统在不远的将来也是极有可能实现的。因此要谨慎对待,以免给自身造成不良的信用影响。
法律依据:
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 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这一规定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
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在不超过法定贷款利息四倍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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