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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强奸男性构成犯罪吗

2018.07.0438243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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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2015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扩大修改,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从此以后,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却还是没有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强奸受害者的行列之外。无法被切实有效的保护,让我国广大男性同胞们十分惶恐和郁闷。
为什么会感到惶恐和郁闷呢?那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性侵成年男性的案件确实时有发生,并呈现增长态势:随便举个例子,2015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男性同性性侵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便草草放人;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强奸”,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件同样大量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强奸”过路男子的案件。
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强奸受害者范围已经被逐渐认可:韩国在2013年将男性列为强奸的保护对象,美国是在2012年将男性作为强奸罪的受害者,日本也在2017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强奸罪”罪名改为了“强制性交等犯罪”,将男性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而德国作为刑法理论的先进国家,1998年便已将男性列为了强奸罪的受害者了。
咱们中国的刑法,要不要考虑赶紧跟一下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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