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支付时间纠纷就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那么如何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纠纷中的准确时间点?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第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第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第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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