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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2.12.01 公司法 15459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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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报告编号:NO.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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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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