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不存在未遂的状态。组织卖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行为人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且是故意实施的就构成犯罪,不存在未遂。
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就属于组织卖淫从犯。辅助作用,是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起次要作用,是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
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就属于从犯。起辅助作用,是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是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
枪支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认定主从犯。《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区分主从犯的标准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我国《刑法》对主、从犯的认定主要是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的作用。《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强奸罪胁从犯的认定标准: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
主要根据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来区分从犯与主犯。根据《刑法》规定,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属于组织卖淫从犯,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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