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就属于组织卖淫从犯。辅助作用,是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起次要作用,是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那么就属于组织卖淫从犯,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组织卖淫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在前面所讲的量刑基础上,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就属于组织卖淫从犯,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就属于组织卖淫从犯,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有观点认为,既然刑法第358条第3款已经将组织卖淫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人独立地规定为协助组织卖淫。
主要根据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来区分从犯与主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属于组织卖淫从犯,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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