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会自动续期,其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法律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起算。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会自动续期,其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法律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起算。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国家通过出让的方式,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获得一定期间内利用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7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等。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