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不存在未遂的状态。组织卖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行为人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且是故意实施的就构成犯罪,不存在未遂。
组织卖淫罪不存在未遂的状态。组织卖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行为人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且是故意实施的就构成犯罪,不存在未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介绍卖淫罪没有犯罪未遂。介绍卖淫罪是行为犯,行为犯必须是既遂,并没有未遂的这个说法的,只要客观方面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已经构成犯罪了。
要想认定为介绍卖淫罪,就要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组织卖淫罪不存在未遂的状态。组织卖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行为人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且是故意实施的就构成犯罪,不存在未遂。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情形: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