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情形: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刑法中没有“组织介绍卖淫罪”这个罪名,而只有“组织卖淫罪”罪名。 组织卖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而是罪与非罪的界限,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介绍他人卖淫构成犯罪的,怎样量刑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