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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在什么情况下加速到期?

2022.03.03 公司法 2305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进入执行程序且已具备破产原因而未申请破产;二是公司股东在公司债务已经产生后自行决定延长出资期限。

风险提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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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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