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 年至 2023 年间,谭某在某市某区等地,长期冒充某国家机关办公厅副局级领导干部、秘书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他先后以借款名义,骗取戴某甲 5 万元、孙某 20 万元、李某甲 6 万元及价值 1.2 万余元的手机 1 部,赃款用于偿还房产
银行贷款、个人消费及归还债务。2025 年 2 月 28 日,谭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以
招摇撞骗罪提起
公诉,庭审出示多份证据。
二、核心争议焦点与对方抗辩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对谭某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是否适用
缓刑。公诉机关指出,谭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从宽处理。但认为谭某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不采纳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
三、我方办案思路、证据梳理策略、庭审核心观点
于雪竹律师提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此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基于这些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庭审中,于律师条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强调谭某从轻情节,积极争取从轻处罚,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四、法条解读与实务裁判规则
根据
刑法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实务中,对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被告人,
法院会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退赔情况等来决定量刑及是否适用缓刑。
五、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
罪名成立。鉴于谭某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但认为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不采纳缓刑意见。责令谭某退赔 32 万余元发还各被害人,追缴查封房产变价款中用于偿还
贷款的 29 万余元及孳息发还被害人,没收作案工具手机。最终判决谭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六、律师专业点评与同类案件避坑指南
于雪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精准捕捉被告人从轻情节,庭审辩护条理清晰,有效维护了被告人权益。同类案件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应重视对自身有利情节的梳理与呈现,如坦白、认罪认罚等。同时,要充分认识到缓刑适用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不能仅依据部分从轻情节就盲目主张缓刑。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七、文末总结
于雪竹律师凭借 10 年法律从业经验,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
刑事辩护功底。面对复杂案情和不利局面,她精准把握辩护要点,积极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从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到庭审中条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都体现了她专业、尽责的执业态度。于律师注重与办案机关沟通,促使法院充分考量其辩护意见,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判决的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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