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并不罕见,这类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也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近日,[地区]
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北京鹏福
律师事务所的于雪竹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这一案例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具有很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案件回顾
2012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谭某在某市某区等地,长期冒充某国家机关办公厅副局级领导干部、秘书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谭某先后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戴某甲5万元、孙某20万元、李某甲6万元以及价值1.2万余元的手机1部。谭某将上述赃款用于偿还其与李某乙共有的房产
银行贷款、个人日常消费及归还个人债务。
2025年2月28日,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某检察院依法以
招摇撞骗罪对谭某提起
公诉,并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账目记录、
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确实、充分的证据。
律师专业解析
主体/法律关系
谭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害人建立了虚假的信任关系,这种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其与被害人之间形成了
侵权法律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被告人谭某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是否适用
缓刑。公诉机关指出,谭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于雪竹提出,谭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此前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基于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谭某予以从轻处罚,并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需要依法审查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退赔情况,以决定是否采纳缓刑建议。
程序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谭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该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谭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应得到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
罪名成立。鉴于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认为,谭某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责令谭某退赔32万余元发还各被害人,并追缴查封房产变价款中用于偿还
贷款的29万余元及孳息用于发还被害人,没收作案工具手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戴某甲5万元、孙某20万元及李某甲7万余元;追缴房产变价款29万余元及孳息用于执行退赔;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律师实务启示
证据留存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借款还是其他经济往来,都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借条等,这些证据在关键时刻可能成为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
合同/文书规范
如果涉及到重要的经济活动,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风险。
诉讼请求设计
在提起诉讼时,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合理设计诉讼请求,确保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特殊主体风险
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的行为,要保持警惕,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诉讼程序风险
了解诉讼程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同时也要善于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如申请回避、上诉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雪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人涉嫌招摇撞骗且数额巨大的不利局面,于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初犯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在庭审中,于律师条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积极争取从轻处罚,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于律师注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促使法院充分考量其辩护意见并予以采纳,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判决的结果,体现了扎实的
刑事辩护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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