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每一起案件都像是一面镜子,映照出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今天,我们要深入探讨一起由
北京鹏福
律师事务所的于雪竹律师代理的招摇撞骗案件,看看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专业律师是如何为当事人维权的。
案件事实介绍
2012年至2023年这漫长的时间里,被告人谭某在某市某区等地,长期冒充某国家机关办公厅副局级领导干部、秘书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他凭借着虚假身份,骗取了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先后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戴某甲5万元、孙某20万元、李某甲6万元以及价值1.2万余元的手机1部。谭某将这些赃款用于偿还其与李某乙共有的房产
银行贷款、个人日常消费及归还个人债务。直到2025年2月28日,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某检察院依法以
招摇撞骗罪对谭某提起
公诉,并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账目记录、
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确实、充分的证据。
梳理维权阻碍与法律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被告人谭某的量刑情节认定,二是是否适用
缓刑。公诉机关指出,谭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公诉机关也建议依法从宽处理。而辩护人于雪竹律师则提出,谭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此前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基于这些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于律师建议法庭对谭某予以从轻处罚,并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需要综合考虑谭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退赔情况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采纳缓刑建议。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
罪名成立。鉴于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采纳了辩护人于雪竹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认为,谭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于律师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责令谭某退赔32万余元发还各被害人,并追缴查封房产变价款中用于偿还
贷款的29万余元及孳息用于发还被害人,没收作案工具手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戴某甲5万元、孙某20万元、李某甲7万余元;追缴房产变价款29万余元及孳息用于执行退赔;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
律师办案总结
于雪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精准的辩护策略。面对被告人谭某涉嫌招摇撞骗且数额巨大的不利局面,于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捕捉到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初犯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在庭审中,于律师条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积极争取从轻处罚。她不仅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把握,还注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促使法院充分考量其辩护意见并予以采纳,最终为被告人谭某争取到了从轻判决的结果,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
刑事辩护功底。
同类纠纷法律科普、常见疑问解答
在招摇撞骗这类案件中,很多人可能会有一些常见的疑问。比如,什么是招摇撞骗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再如,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一般来说,犯招摇撞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那么,坦白、认罪认罚这些情节在量刑中会起到怎样的作用呢?坦白是指
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坦白、认罪认罚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简介
于雪竹律师是北京鹏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朝阳区司法局公益律师、中国价格评估协会成员。她拥有 10 年法律从业经验,执业领域覆盖刑事辩护、各类民商事诉讼
仲裁、企业法律顾问。秉持专业、诚信、尽责的执业理念,于律师注重证据梳理与案件风险预判,善于从案件细节挖掘有利点。作为朝阳区司法局公益律师,她积极参与
法律援助,兼顾案件结果与时间成本,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的法律方案。在刑事辩护领域,于雪竹律师办理过招摇撞骗、
侵犯著作权罪等多类刑事案件,擅长把握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等量刑情节,多角度发表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无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民商事案件中,于雪竹律师都以专业的素养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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