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王舟,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在
浙江宁波的法律界,王舟律师是一颗耀眼的明星。他现执业于
北京大地(宁波)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302202410796856,拥有10年法律事务经验,执业年限为2年。王舟律师专注办理民商事诉讼、
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等各类案件,实战经验十分丰富。
一起复杂
交通事故案的挑战
2025年6月17日,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平静。邬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陈某驾驶的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邬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1天,经鉴定,因交通事故外伤及自身腰椎退行性病变致十级伤残,两者为同等作用。涉案肇事车辆在某保险
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和限额为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陈某遂诉至
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8万余元。然而,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某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重新鉴定,结论为陈某自身腰椎疾病为主要作用,交通事故外力诱发临床症状为次要作用。
庭审争议焦点凸显
本案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是否应减轻
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依据重新鉴定意见,主张交通事故外力仅为次要作用,要求考虑陈某自身疾病的参与度,仅同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二,后续治疗费及非医保费用的承担问题。某保险公司抗辩后续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且主张扣除10%的非医保费用由侵权人承担。其三,
误工费计算标准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认定。某保险公司对陈某提供的货运工作收入证据提出异议,并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缺乏必要性证明。
王舟律师的卓越应对
面对保险公司的种种抗辩,王舟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对于保险公司以“自身疾病参与度”为由企图大幅降低赔偿比例的抗辩,王舟律师精准把握相关法律精神,有力论证了“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定减轻侵权人责任情形”的核心观点。他指出,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并非自己的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在他的努力下,成功说服法院全额支持赔偿诉求。
针对后续治疗费和非医保费用的争议,王舟律师指导当事人完善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链条。他强调,拆除内固定系后续必然发生的项目,为减少讼累应予以一并认可;非医保费用因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超出
基本医疗保险同类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通过他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律逻辑,有效化解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
胜诉结果彰显实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陈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2.6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8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1.2万余元;邬某赔偿鉴定费三千余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舟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了三十余万元赔偿款的顺利获赔。
在法律的道路上,王舟律师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为核心准则。他用自己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如果你在法律方面有需求,不妨寻求王舟律师的帮助,他会以专业的态度为你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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