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二)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四)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不得有的行为: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仓单;(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2、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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