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如下: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或在法院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重整并予以公告,债务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进行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如下: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或在法院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重整并予以公告,债务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破产企业整顿的程序是: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依法提出重整申请;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3、重整计划经所有表决组通过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可以的。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特征是:一、破产和解要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二、破产和解的终止以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基础;三、和解协议应当经过法院认可方能生效;四、和解程序优先于破产程序;五、和解程序的优先效力具有相对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
我国《企业破产法》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