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委托人此前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5年6月至9月期间陆续向两名相对方借入资金,出借双方未严格按照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履约,委托人累计收取的出借本金合计1501900元,后续陆续还款总额达1612400元,经初步核算委托人实际支付的资金成本远超同期合法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委托人多次自行与两名相对方协商返还超额支付的部分款项,均被对方拒绝,随后委托张一江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向云南某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二被告共同返还多支付的利息200975.7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庭审过程中,二被告提出三项核心抗辩主张:一是全盘否认与委托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辩称双方实际为信用卡垫资服务合作,此前收取的所有款项均为服务报酬,不属于借款利息;二是主张其中一名被告仅承担代收代转资金的辅助角色,并非案涉借款的共同出借人,无需承担任何返还款项的责任;三是对双方提交的资金往来总金额、每笔款项的性质逐一提出异议,试图推翻原告方的超额利息核算依据。
面对被告方的整套抗辩逻辑,张一江律师的办案思路并未局限于直接对应反驳单个抗辩点,而是优先从海量零散的证据素材中搭建完整的法律关系证明链条。首先是对全案留存的微信聊天记录、纸质借条、银行交易流水、微信与支付宝转账凭证逐一筛选梳理,对每一笔资金的转出时间、到账金额、后续对应还款的支付节点逐一标注核对,清晰还原从首次出借到最后一笔还款的完整交易脉络。
针对被告提出的“信用卡垫资服务关系”抗辩,张一江律师结合梳理完成的证据细节作出对应法律推演:双方事前签署的借条明确载明借款要素,资金流转模式完全符合民间借贷中出借款项交付、分期还本付息的常规特征,被告主张的所谓“垫资服务费”,实际是在借款本金之外变相设置的费用名目,本质上属于借款利息的组成部分,不应直接被认定为服务类收费。
针对被告提出的某一被告仅为代收代转无需担责的主张,张一江律师进一步从资金往来细节里固定事实:该名被告全程参与多笔出借资金的收取、向委托人交付出借款、接收委托人还款的全流程环节,并非仅提供过账通道,实际已经以自身行为加入到共同出借的合意当中,属于案涉民间借贷关系的共同出借人,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完成法律关系定性的证据支撑后,张一江律师严格适用当时一年期LPR3.0%对应的民间借贷合法年利率上限12%的标准,同时将出借当日即被预先扣除的所谓“服务费”直接认定为法律明确规定的砍头息,对应部分金额从实际出借本金中依法剔除,再逐笔对应每一笔借款的实际使用时长,分步核算每一笔阶段还款中对应的合法利息数额,最终形成逻辑严谨、每一笔数据都可与流水凭证对应的完整计算明细,直接回应了被告对资金往来金额、款项性质提出的全部异议。
法院审理过程中采信了张一江律师提出的核心意见,认定案涉双方实际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委托人超额支付的利息部分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经法院再次精准核对全案资金往来后,最终确认委托人实际超额支付的利息金额为106695.53元,判令两名被告共同向委托人返还该笔款项,同时驳回委托人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双方按照法定比例分担。
张一江律师现执业于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服务区域覆盖云南楚雄,深耕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建筑施工工程领域相关事务多年,常年为本地多家建筑类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熟悉各类民商事案件从事实梳理到法律推演的全流程处理逻辑,能结合不同案件的细节特点搭建适配的证据框架,帮当事人把每一项诉求的支撑逻辑落到实处。
此类民间借贷涉超额利息返还案件的核心边界,始终落脚于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明确规制:无论出借方以何种服务名目包装额外收费,但凡费用实质与资金出借行为直接绑定,都应当纳入实际资金成本范畴核算,超出法定上限的部分,出借方缺乏继续占有的合法依据。案件的核心判断始终建立在完整的资金流核对与法律关系事实固定基础之上,所有诉求的支撑都需要对应可溯源的交易细节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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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江律师
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地:楚雄执业9年
擅长: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离婚、民间借贷
律师简介
张一江律师,现执业于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拥有9年丰富执业经验。秉持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致力于通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务实的办案风格,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电话:1580870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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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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