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
工伤职工维权案,彰显律师专业实力
案件基础情况
林某某是
宁波银某物流有限
公司职工,于2017年8月工作中不幸受伤。经
劳动仲裁,银某公司需支付林某某工伤待遇242,778元,然而该公司却未履行支付义务,
强制执行也一直未到位。银某公司原本由赵某某持股90%和钱某某持股10%共同经营,2014年公司增资至500万元,赵某某认缴450万元、钱某某认缴5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19年9月。2018年3月,在公司已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钱某某竟以100元的低价将其10%
股权(对应出资额50万元)转让给赵某某。林某某因此诉请赵某某、钱某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工伤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办理核心难点梳理
本案存在两个关键争议焦点。其一,赵某某是否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有证据需严谨审查以确定其出资履行情况。其二,钱某某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这种情况下是否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适用及具体情形认定存在难点。
律师法律应对策略拆解
张月红律师作为林某某的代理律师,在二审阶段发挥关键作用。成功补充提交银某公司多条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成为有力支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详细论证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时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清晰阐述法律逻辑。同时,精准揭示原股东钱某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本质,从行为动机和后果等方面进行剖析,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坚实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详情
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按期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钱某某,虽其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但银某公司已被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全部未履行,已基本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钱某某在知悉公司存在工伤债务且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以100元低价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和公司债务的主观故意明显,其作为转让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就未出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钱某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银某公司对林某某所负172,778元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扣除赵某某已垫付的医疗费7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10.20元由赵某某、钱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办案心得与普法提示
张月红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办理此案。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认识到关键证据的重要性,严谨细致地收集和运用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同时,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准切入点,有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普法提示: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恶意逃避。在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时,股东转让股权需谨慎合法,否则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提醒企业和股东,诚信经营、依法履行义务是保障自身及他人权益的根本,任何试图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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