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性: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物权性: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具有物权性质;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实现债权。
有下列特征: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2、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3、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4、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一般债权质押的特征有以下这些:1、担保性: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行为的特征是通过质权表现出来的,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也就当然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其特征有:质权具有从属性;质权具有不可分性;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性;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一)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二)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三)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四)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五)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2)特定性。(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1、担保性;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股东的特征:1、股东具有广泛性。2、出资具有股份性股份制公司中,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3、股东责任有限性。4、股份公开、自由性股份公开性、自由性。5、公司的公开性。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2、工作成果不仅要体现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应的物质形态。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复制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复完好的物品。 3、承揽人是自己的名。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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