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1、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强制解散应满足以下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现行问题。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请求解散。
先要搜集证据证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然后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作为原告,以公司作为被告,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以下情况,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二)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三)公司董事长期都有冲突,且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无法解决。(四)其他经营管理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但该诉讼只能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有规定,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可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四种情形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而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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