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清算组大致程序
1、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
2、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自清算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须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所在的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大家平时在网络上面看招聘的时候,有的公司属于的有限公司,有的公司属于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这个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到底是怎样的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 清算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1)接管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清册,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清算组可自法院接受移交。
(2)接管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履行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拒绝移交的,清算组得申请法院强制移交。
(3)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有关破产财产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在清算组接受移交之前,破产企业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2、保管和清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财产。
(1)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和有关业务的状况并有权向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
(2)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就有关财产进行登记造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须根据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3)实施必要的保全措施。
(4)着手全面收集破产财产,必要时得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仲裁。
3、为清算目的,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
4、为开展清算活动,可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5、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
6、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7、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8、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
可以由律师来负责,具体问题建议聘请律师来沟通。
申报债权,组成破产管理委员会,成立破产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