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则该章程无效。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发起或募集);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法律不明确,有赖于公司章程加以明确。
二、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也可以不记载的事项。公司法主要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任意记载事项:
(一)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是否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
(四)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除《公司法》第142条前两款规定之外的限制性规定;
(六)对于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方式之外的方式进行分配;
(七)公司的营业期限;
(八)公司解散的各种事由;
(九)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风险提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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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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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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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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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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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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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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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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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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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