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生活与工作里,交易、合作、委托等场景无处不在,然而,人们却常常在这些场景中不知不觉地陷入法律误区。例如,有人会误以为只要参与了
公司事务就必定构成犯罪;有人觉得只要自己感觉权益受损,随时起诉都能得到法律支持;还有人认为只要是自己提出的诉求,就一定有法律依据。这些错误认知可能会让人们在不经意间遭受权益损失,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真实案例深入剖析。
案例一:A公司
延安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A公司延安分公司卷入了“中渝锦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资金由B公司控制,延安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和经营权。2021年7月,陶某某受总公司指派,成为该分公司的名义负责人。在此之前,分公司在原负责人的运作下已经形成了三层级员工架构,部分人员还参与投资并获利。案发后,投资者遭受了数百万的损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陶某某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
张雨杰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丰富的专业经验,以独特的侦查思维与
刑事辩护双重视角全面梳理案件。他发现延安分公司并非独立的犯罪主体,没有独立设计非吸活动,涉案资金都由上级公司掌控。按照相关规定,这类案件应该全省并案侦查,宝塔分局并不具备管辖权。同时,陶某某并没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只是传达公司事务,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意,还积极为投资者维权挽损。而且他仅仅领取固定工资,没有获得非法收益,只是名义上的负责人,并没有实质性地开展非吸业务。此外,陶某某自动投案构成
自首,如实供述了案情,他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涉案情节轻微,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继续
羁押不利于追赃挽损,符合少捕慎诉原则。
最终,2024年5月21日,由于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对陶某某实行
取保候审。2025年5月20日,因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该局作出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目前案件仍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已申请对同案人员同案处理,并要求侦查机关核实投资者的相关情况。
案例二:承包地
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原告李某是
陕西省延安市
延川县某村的村民,他称在2000-2002年期间,被告延川县某村民委员会及西河村民小组为修建生产路,先后两次占用了他1.58亩承包地。2015年,案涉生产路因铁路建设被永久征收,补偿款已全额拨付到被告账户。李某认为自己应获得55300元的补偿款(按35000元/亩标准计算),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25年6月向延川县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补偿款并承担
诉讼费。
张雨杰律师作为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定了多维度的辩护策略。从举证责任方面,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占地行为的具体范围、亩数以及被告承诺补偿的文件,所以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在诉讼时效上,援引《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认为原告如果觉得2002年修路或2015年土地征收时权利受损,诉讼时效应分别从这些时间起算,而原告2025年才起诉,已经远远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并且没有时效中断的情形。对于补偿款的性质,明确案涉生产路属于村集体公共基础设施,征地补偿款是集体资产,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分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被告没有向个别村民单独分配的义务,而且村内也没有此类补偿惯例。在证据质证方面,针对原告提交的自述、证明、卫星影像图等证据,逐一进行质证,指出这些证据真实性存疑、关联性不足,无法佐证其诉讼请求;同时提交前任村支书的证言,证明被告自始未承诺补偿,反驳原告诉称“多次协商未果”的主张。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张雨杰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避坑总结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类似的场景中,我们需要留意以下避坑要点和合规建议。在刑事方面,公司员工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参与公司事务就一定会构成犯罪,要明确自身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否获取了非法收益等。如果遇到类似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够从证据、定性、量刑等全方位提供精准辩护。同时,要关注案件的管辖权问题,避免因管辖错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民事方面,当主张权益时,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自己的诉求。要留意诉讼时效问题,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对于涉及集体资产的分配,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民主议定程序,不能仅凭主观意愿来主张权益。总之,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遇到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陷入法律误区,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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