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和工作里,交易、合作、委托等诸多场景中,人们常常不知不觉就陷入法律误区。就拿劳动领域来说,不少用人单位误以为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就能躲开一些法律责任;而劳动者可能也没意识到,离职原因会对自身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这些误区一旦处理不当,很可能就会让自己的权益受损。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详细剖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2024年11月,某餐饮
公司注册成立。2025年6月,劳动者林某入职该
公司担任服务员。但公司既没有与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林某日常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工资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转账发放,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满勤奖及提成。到了2025年11月,林某办理离职,离职手续上载明离职原因为“自身原因”。
后来,由于公司长期未签合同、欠缴
社保,林某决定申请
劳动仲裁,请求确认
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合同
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及
拖欠工资。
仲裁委依法通知公司后,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与证据,仲裁委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仲裁结果显示,首先确认林某与餐饮公司在2025年6月至1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次,公司需于裁决生效七日内,支付林某2025年7月至11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822.33元;最后,驳回林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林某当庭撤回拖欠工资的请求,仲裁委予以准许。
北京嘉维(
福州)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小娟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上经验丰富。她毕业于
厦门大学,拥有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执业已有8年,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案件,在婚姻家事、合同事务、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
知识产权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专业能力。
在这个案例中,邱律师指出,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方面来看,双方符合劳动主体资格,林某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其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这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所以公司需要支付林某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而对于经济补偿金被驳回这一结果,是因为林某离职原因为“自身原因”,不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对于这类场景,有以下避坑要点与合规建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定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规范用工管理。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考勤、工资发放等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用工行为合法合规。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入职时要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固定考勤、工资发放等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等。在离职时,要明确离职原因,避免因离职原因表述不当而影响自身权益。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
法律法规,避免陷入常见的法律误区,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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