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婚姻本应是幸福的港湾,可对有些人而言,却成了痛苦的牢笼,他们在其中苦苦挣扎,急切地想要挣脱。
江苏怀容
律师事务所的沈恩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一位深陷婚姻困境的原告带来了希望的曙光,成功帮其摆脱了不幸的婚姻。
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步入婚姻,然而婚后生活并未如预期般美满。被告长期在外打工,与原告交流甚少,两人实际
分居超过两年。原告表示,被告及其家人对她态度冷淡,被告母亲还曾对她进行殴打、虐待,这让她对这段婚姻彻底心灰意冷。2025年初,原告首次向
法院起诉离婚,后因故撤诉。但撤诉后,双方依旧没有任何沟通,关系也未得到改善。于是,在2025年11月,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
然而,这起
离婚案件困难重重。其一,被告拒不出庭,致使审理程序受阻。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既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这使得法院无法通过调解来促进双方协商,法官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也变得更加困难,因为缺少被告一方的陈述来证实或反驳相关情况。其二,前次撤诉带来了程序上的阻碍。原告曾主动撤诉,这可能让被告觉得原告“并非真心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撤诉后再次起诉,法官会更加谨慎,需要原告充分证明撤诉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否则很容易被认为“尚有和好可能”而驳回起诉。其三,
家庭暴力证据不足。原告称被告母亲曾殴打、虐待她,但却未能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
证人证言等有力证据。如果完全依靠这一事实来主张,存在败诉的风险。其四,由于双方无子女、无财产,能证明感情破裂的“外在证据”较少。在离婚案件中,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等争议往往能从侧面反映出矛盾的深度。而本案中,双方既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可供法庭判断感情状态的客观事实较为匮乏,主要依赖原告的陈述和分居的事实。
面对这些难题,沈恩泽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和应对策略。他精准地选择了诉讼策略,鉴于家暴证据不足,果断放弃以“虐待”作为主要诉求依据,转而采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加“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的双重路径(《
民法典》第1079条第4款),为法院判决离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在庭审中,他有效应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当被告不到庭时,他承担起更重的举证和说明责任,清晰地向法庭还原了双方的婚姻经过、分居事实以及前次撤诉后仍未和好等关键情节,避免了因被告缺席而导致事实不清的问题。同时,他通过完整的案情梳理和时间线呈现,说服法院采信原告的陈述。在缺乏被告答辩和第三方证人的情况下,让法官相信原告关于“感情破裂”的主张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此外,他还避免了案件陷入“撤诉循环”,通过强调“撤诉后双方从未联系、分居持续”这一关键事实,成功打破了法院可能存在的“给一次和好机会”的惯性思维,实现了“一次起诉即判离”的效果。
最终,沈恩泽律师在不利的条件下取得了完全胜诉。他成功证明了“感情确已破裂”,向法庭重点提交了两组核心证据——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婚姻关系)、前次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证明曾起诉离婚且撤诉后未能和好),并结合原告关于分居超过两年、被告从未主动联系的陈述,使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他还克服了被告缺席的不利影响,在庭审中有序地组织证据出示和事实陈述,确保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法庭仍能形成完整的判断。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判决准予离婚。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本案的诉讼请求仅为“准予离婚”,没有财产或子女争议。法院的判决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一次性解除了婚姻关系,无需再次起诉。而且,整个诉讼成本低、效率高,从立案到判决仅用了约两个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仅12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沈律师帮助原告以最小的代价快速摆脱了不幸的婚姻。
沈恩泽律师拥有中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曾在民政局工作八年,在婚姻家事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积累。他还曾帮助当地多位知名企业老板、几届县长局长和平处理过分家析产纠纷。他不仅是江苏社会工作者,也是
宿迁志愿服务者。现执业于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2年,执业证号为13213202410856302,服务地区为江苏-宿迁
沭阳县,联系地址为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武夷国际城1幢11楼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如果您在婚姻家事等法律问题上遇到困扰,不妨寻求沈恩泽律师的专业帮助,他将为您排忧解难,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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