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一般包括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等。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一般包括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等。
执行董事是指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执行董事的职能应当与一般公司的董事会职权相同。即《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对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
执行董事是指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执行董事的职能应当与一般公司的董事会职权相同。即《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对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能够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职能。所谓执行董事,又称经理(管理)董事,是指除了参与董事会的经营决策还兼任公司经理职位,负责公司业务执行公司董事。
董事会的职能不能增加,因为董事会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机构,其职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增加。成立董事会有以下几项程序:1、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2、召开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人选,董事会人数应当按照公司性质、公司规模来确定;3、首次召开董事会时,应当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高管;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董事会并选举董事长,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改设一名执行董事。换言之,执行董事只出现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罢免执行董事,需经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现在执行董事不理睬,则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监事如果召集的话,则由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占十分之一的出资比例)的股东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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