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5月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若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法院可以执行房产,保障债权人利益。
唯一住房,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然后给当事人保留一定数额的房租,再如,唯一住房是可以豁免执行的,有几种例外情况,如,当事人唯一住房非常奢华,一般来说,这是法院可以执行当事人的唯一住房。
如果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当事人需向执行法院提出是唯一生活住房,可以豁免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法院同样可执行。
一般情况下夫妻唯一住房并不能执行。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一般不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一般不会执行。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仅拥有一套住房,而纳税人如果有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需在同一区域内没有住房。界定“家庭唯一住房”,主要看房产证上户主的家庭是否拥有超过一套的住房。举个例子,夫妻两人有一套房产,他们有一个孩子,孩子已经成年,也有一套房。根据上述所说的成年的孩子,可以单独看成一户。那么,夫妻两人的这一套房子,可以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仅拥有一套住房,而纳税人如果有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需在同一区域内没有住房。界定“家庭唯一住房”,主要看房产证上户主的家庭是否拥有超过一套的住房。举个例子,夫妻两人有一套房产,他们有一个孩子,孩子已经成年,也有一套房。根据上述所说的成年的孩子,可以单独看成一户。那么,夫妻两人的这一套房子,可以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
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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