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东的: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2、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程度影响较大;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二)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以下这些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等。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一)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二)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五)金融业企业。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1、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2、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3、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5、金融业企业。
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二)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三)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四)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五)发行金融债券;(六)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七)对自营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营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资金募集约定用途;(八)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九)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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