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是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或者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工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等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合同产生纠纷时,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合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有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合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法律并未限制其具体人数。董事的产生与更换,采取了“委派与撤换”的方式。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办事程序,受理→协调→审批→发文→换证(换证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外资公司股权转让所需资料,申请书,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由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主要流程及需要办理的证件如下: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国地税登记证。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海关——海关登记证。商检局——商检证。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条件如下: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