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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石家庄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禁止出现哪些行为

2024.04.11 公司法 874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石家庄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
(二)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证件和专用发票;
(三)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行揽客、拼客、异地待客、故意绕行;
(五)得知乘客去向拒绝载客或无正当理由中断载客服务的拒载行为;
(六)有计价器不使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乱收费;
(七)超越经营许可范围驻地营运。

风险提示: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证件和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收回服务监督卡,二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法律依据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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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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