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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要如何实现应收账款质权?

2024.04.11 公司法 1209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需要区分应收账款清偿期与质权期限是否同时到期。
一、应收账款的清偿期和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起同时到期
此时当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质权实现条件成立时,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商,达成债权让与的合意,通知次债务人,由质权人在质权担保的范围内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清偿。
2、当质权实现条件成立时,而质权人与出质人无法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时,质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来实现质权。
二、应收债款的清偿期限先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限到期
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以出质人所收取的款项提前清偿,若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质权人可以请求将出质人所收的款项提存。
三、应收账款的清偿期限晚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限
1、若次债务人选择提前履行其与出质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则质权人可以按前述(二)中所列方式实现质权。
2、若次债务人未提前履行其与出质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质权人亦无权要求次债务人提前履行,此时应收账款质权仍然存在。在此情形下质权人需在应收账款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三年内行使质权。若两年内无法行使,则质权人丧失质权。

风险提示:代位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质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举证证明出质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一法定事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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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福昊律师 2022.02.14 816人看过

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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