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债权人错过债权申报时间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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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报告编号:NO.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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