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享有的权利,即: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来说,股东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股东身份权。第二,参与决策权。第三,资产收益权。第四,知情权。
1、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作限制,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2、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是公司法的新增内容,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放宽了公司进入市场的标准。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散证券公司主要有以下的程序:1、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2、确认清算财产。被清算公司的财产应当包括宣布终止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3、确认清算债权。4、支付清算费用。5、债务清算。
提交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拟设立分公司的负责人任命书或决议;核准分公司名称、提交住所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等。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等。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等。
担保公司股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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