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手集中度、债券质押比例等适度。
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以下用途:(一)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二)股票市场投资;(三)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四)长期股权投资;(五)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1)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目前发行和交易的是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2)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承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一种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
1、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还本付息的债券。2、短期融资券是企业之间直接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短期融资券是企业之间融资常用的方式。
1、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期限。2、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施宏观管理,可根据货币市场流动性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调整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余额与净资本比例上限和最长期限。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所谓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九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接管公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接管公司债务。
公司注销的程序是:一、清算: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二、注销登记申请: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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