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指原意指在支票等背后签名表示支付、收到或同意转让等,在台湾经常使用其衍生意义,指认可、支持。如:为某人背书,意思就是对某人的话表示认可和支持。
依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背书即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背书方式:现金支票。收款人应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1、限定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2、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没有被背书人;3、记名背书。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
背书转支票,背书人不签章,支票是无效的。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连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背书连续主要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比如有伪造签章等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付款人不得在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的情况下付款。
转账支票一经背书转让就会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当背书转让错误时只能要求被票作废,另行开一张支票,对于支票背书转让需要注意,看支票是否具有不能转让的事由,以及在背书转让时不能附加条件,即使附加了条件在票据上也是没有效力的。
转账支票收款人一栏应填写为收款单位名称,在正面加盖出票人预留银行印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