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郝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揭示房产交易潜藏风险
在房产交易的复杂领域中,郝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宛如一面镜子,清晰映照出购买改善型住房的置业者在置业链条断裂后面临的诸多法律困境。本案不仅涉及金额巨大,更关乎购房者的切身利益与法律权益,其背后的法律要点与实务经验值得深入剖析。
案情脉络梳理
2023年9月30日,郝某怀揣着对改善型住房的期待,欲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Z项目”5住宅楼501号房屋,并当日缴纳10万元意向金。同年10月21日,双方签署《客户选房流转单》,确定房屋总价款为7,898,424元。
然而,郝某的购房资金完全依赖于名下位于北三环东路旧房的售出。在签约前后,郝某及其家属多次向被告的置业顾问王某、销售经理张某明确表示这一前置条件:“必须先卖掉旧房,才能支付新房款”。
彼时,二手房市场受宏观经济波动及市场预期影响,流动性面临严峻考验。为促成这笔近八百万的交易,开发商销售部门在多份录音证据中对郝某进行了承诺。置业顾问王某及经理张某明确表示:“卖不了房可以退款”、“没网签之前都好说”、“不会收违约金”。甚至在2023年10月29日的草签合同现场,针对郝某对“14号文”等政策可能导致老破小旧房更难成交的焦虑,销售人员重申了“卖不掉可退”的底线。
基于这份信赖,郝某陆续支付购房款共计2,370,000元。但2024年初北京二手房市场进入快速下行期,郝某虽积极降价挂牌,旧房却始终无人问津。旧房无法变现,导致郝某不仅无法按期支付后续40%的首付款,且因名下仍持有住房,不符合北京市关于“首套”或“新增购房”的核验资格,合同无法完成网签备案。
2024年4月起,开发商态度转变,客服部门开始向郝某发送催款函,并主张按日计收逾期违约金,甚至提出若退房需扣除总房价10%(约79万元)的违约赔偿。2024年6月,在购房资格核验未通过且资金链断裂双重压力下,郝某正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因被告长期拖延退款并坚持主张高额违约金,郝某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剖析
1.房产中介的口头承诺效力几何:房产中介的口头承诺是否构成合同内容并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员工在推销过程中所作出的“无违约金退房”承诺,是否应视为被告的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
2.“卖旧买新”失败的责任界定:“卖旧买新”失败是否构成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在限购政策与房地产市场剧烈波动的环境下,购房人因旧房无法成交导致不符合购房资格,是否符合免责解除合同的情形?
3.高额违约金条款的合理性存疑:被告主张的10%违约金条款在案涉背景下是否显失公平?在开发商存在误导性诱导且未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格式条款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4.合同解除后的款项返还及费用确定:合同解除后的款项返还范围及资金占用费应如何确定?
双方观点碰撞
原告郝某观点
1.被告违背诚信原则:被告销售人员王某、经理张某为促成签约,在录音中多次明确承诺“卖不了房原价退款”、“没网签之前退房无违约金”。这些承诺是原告作出交易决定的前提。
2.合同履行陷入困境:合同已陷入法律及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受政策及市场波动影响,原告旧房未能售出,导致原告不符合北京市现行购房核验资格。根据相关调控政策,原告属于“无资格”购房群体。被告内部政策亦规定“无资格”退房免收违约金,被告理应遵守己方政策。
3.高额违约金主张无理:被告主张高额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自2023年起占用原告237万元资金,至今不予退还,已获得巨额利息收益,而原告并无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额退款并赔偿资金占用费。
被告开发商观点
1.以书面合同为准:双方权利义务应以书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准。该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销售人员个人的口头表达不具有对抗书面合同的效力,且被告内部对退房有严格的审批流程。
2.原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未能按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卖旧买新”属于原告自身的财务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告应对其商业决策承担后果。
3.资金占用费不应支付:关于资金占用费,被告是基于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在双方未达成一致前不予退款并无不当,不应支付利息。
法院裁决依据与结果
1.口头承诺效力认定:本案证据显示,被告的置业顾问及销售经理在带看、认购、草签合同等多个关键时间节点,均向原告作出了关于“卖房款项衔接困难可退房且不收违约金”的承诺。考虑到房产交易的专业性与置业顾问身份的公示性,原告有理由信赖其言行代表被告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相关承诺应视为合同内容的有效补充。
2.合同解除事由判定:原告因名下旧房未能售出,客观上无法通过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导致案涉《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进行网签备案并最终履行。这属于因政策限制及市场客观变化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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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北京执业16年
擅长:
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亮点:
获得“《中国法治报道》嘉宾律师”等1项荣誉。
律师简介
朱瑞雷律师,
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监事会监事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盈科北京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2015年至今)
盈科全国第一届、第二届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第三届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盈科全国第四届房地产专委会副主任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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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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