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内应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股东内部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对抗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的重要依据之一。工商登记。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上的记载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格。实际出资。
确认股东资格不适用除斥期间。而适用诉讼时效。若诉讼时效已过的处理办法:当事人仍然能够就确权等相关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另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确权,若提出抗辩的,则请求确权的一方丧失胜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
成立公司应由股东签订协议,足额出资,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才能说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此,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进行明确,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等。
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来进行确认。公司股东取得完整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必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股权确认书可以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度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要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的,则该决议不能执行,如果已经执行了,就需要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股东股权确认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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