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2、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等。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需要携带以下材料: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再婚后,可以带着身份证,结婚证,爱人的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可办理户籍准迁证,再到县(区)公安局户籍科审批后,到前夫当地户籍科办理户籍迁移证即可,不要忘记带潜伏的户口本和离婚证等。
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
再婚家庭孩子的户口,如果是婚前所生的孩子,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先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再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最后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如果是再婚后生育的孩子,需要先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有了准生证后生育孩子的,。
为弃婴上户口需要的材料: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收养后需要到县级以上民政局办理收养证,然后再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领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领养手续的,可申报领养子女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