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的行为特征如下:寻衅滋事行为通常旨在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或者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这种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以下特殊情况通常不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除非这些行为在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持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
没有动手也有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当事人涉嫌寻衅滋事刑事犯罪的,即使没有动手,人民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等。
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寻衅滋事罪主要指的是行为人实施一系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如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或骚扰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些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侮辱罪则主要涉及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这种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也就是当着第三者或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侮辱罪。这两种罪名的具体构成和判定标准,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寻衅滋事没有持械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算涉黑,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算涉黑。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是否涉黑与是否持械进行无关。
寻衅滋事如果是犯罪团伙或者共同犯罪,则要区分参与人的性质和犯罪作用问题,如虽未动手,但进行了望风、助威等辅助行为的,可以认为是寻衅滋事的从犯,如果是携带枪支刀具或者明示武力威胁等,虽未动手,也有可能被认为是主犯。
寻衅滋事到现场没动手也可能构成犯罪。1、刑法规定了如下四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并没有要求一定要动手。2、不动手也可能有纠集、教唆、帮助行为,也构成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算累犯的应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寻衅滋事到现场没动手也可能构成犯罪。1、刑法规定了如下四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并没有要求一定要动手。2、不动手也可能有纠集、教唆、帮助行为,也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