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是指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执行董事的职能应当与一般公司的董事会职权相同。即《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对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
执行董事能够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职能。所谓执行董事,又称经理(管理)董事,是指除了参与董事会的经营决策还兼任公司经理职位,负责公司业务执行公司董事。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一般包括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等。
在规模较小的公司无法设置董事会的,设一名执行董事,职能即相当于履行董事会,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报告工作;可以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制定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等等,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还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兼公司经理。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一般包括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等。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其职责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内容:(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执行董事的产生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委派还有一种就是选任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其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并行使职权。此外,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具了相当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的身份。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其产生由公司章程决定。
董事会的职能不能增加,因为董事会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机构,其职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增加。成立董事会有以下几项程序:1、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2、召开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人选,董事会人数应当按照公司性质、公司规模来确定;3、首次召开董事会时,应当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高管;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执行董事聘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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