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罪成功辩护案例:罗重获自由身
一、案件详情
罗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6年1月7日被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
刑事拘留。家属次日紧急委托朱丽珍律师团队。团队迅速介入,经会见罗并与办案民警沟通,了解到他是被朱以“高薪”诱骗参与偷渡,并非组织者、策划者。罗在行程中因感人身危险,强行脱离队伍下车,并主动报案,为侦破主案提供关键线索。2026年2月3日,罗被
取保候审。最终,
法院判处其
拘役四个月,
缓刑六个月,罗未受实体
羁押。
二、办案要点
争分夺秒,把握“37天黄金期”
朱丽珍律师团队在罗被刑拘后迅速行动。紧急会见罗,厘清其被诱骗参与偷渡的全过程,包括被诱骗、中途主动放弃行程、强行脱队、主动报案等关键事实细节。主动与办案民警沟通,固定罗在行程中的角色及“报案”行为为侦破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证据。基于上述情况,团队迅速撰写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建议不予批准逮捕
法律意见书》,强调罗“情节显著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且对侦破主案有重大贡献”。最终,罗在刑事拘留仅27天后被取保候审,为后续从轻判决奠定基础。
“被诱骗者与报案人”双重身份辩护策略
本案辩护难点在于罗偷越行为事实清晰,无法否认其“违法性”。但辩护律师精准把握辩护方向,聚焦于“偷越行为背后的情节与人身危险性”。从客观行为层面看,罗是被诱骗的末端参与者,并非发起者、组织者或策划者,进入越南境内后主动脱离犯罪组织。从主观方面层面看,罗是关键“吹哨人”,回国后主动报案并指认组织者,自动投案构成
自首,且全程悔罪态度良好。此辩护策略成功将罗重新定义为“被诱骗的受害者、主动报案的吹哨人”,为其争取有利判决提供事实基础。
三层论据结构,直击核心
在法律意见书中,团队构建了层层递进的“三层论据”论证结构。第一层核心情节表明罗偷越行为“情节较轻”,不符合“情节严重”情形,因其被诱骗参与,社会危害性有限。第二层定性辅助指出罗是关键
证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羁押不利于案件查证。第三层兜底保障说明罗无前科、初犯、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三层论据为取保候审提供核心支撑,增加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紧迫性,并确保即便前两层理由不尽,也足以支撑取保候审决定。
三、案件结果
在审查批捕阶段,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采纳辩护意见,对罗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续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团队继续强调罗“被诱骗者”和“报案人”双重身份。最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缓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认定罗“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采纳量刑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罗未被执行实体监禁刑。
四、实务提示
“自首型”
犯罪嫌疑人辩护双重逻辑
对于“自首型”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要在认罪基础上,突出其行为对侦破重大犯罪的“贡献价值”,使其从普通“从轻处罚”角色转变为“关键角色”,在各阶段争取有利地位。
偷越国境类案件核心分水岭
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结伙”“为实施其他犯罪”“违法所得”等法定“情节严重”情形。精准识别并论证“情节较轻”,是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的关键前提。
主动报案的重要性
主动报案不仅是“自首”,更是“立功”雏形。辩护律师应将此作为核心辩点,强调对这类当事人施以“教育惩戒”的缓刑效果优于“实体惩罚”的关押效果。
取保候审非终点,审判阶段持续发力
律师在取保候审后不能松懈,要在审判阶段持续提交补充意见,将取保候审阶段优势转化为审判成果,实现全链条胜利。
朱丽珍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获优秀毕业生荣誉,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她自2015年进入律师行业,经验丰富,组建了专业团队,具备卓越专业实力与团队领导力。在处理各类案件时,能迅速判断焦点、预判方向,为企业及个人化解纠纷提供有力保障。她深耕粤港澳大湾区领域,家族人员具备涉外律师身份及能力,形成专业能力壁垒,是解决大型企业重大疑难复杂及刑民交叉案件的优质选择,且一直采用团队化运作,形成强有力组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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