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请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2、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1)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3)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4)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3、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1)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2)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3)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4)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1、可以请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2、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1)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3)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4)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3、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1)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2)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3)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4)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条件。
1、可以请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2、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1)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2、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3、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销售渠道;4、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
专利代理委托合同应当写明合同双方的主体,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体姓名和名称,写清委托的事项及申请专利的名称。 约定委托代理的费用、委托代理的期限以用受托人的代理委托权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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