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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2.11.24 婚姻家庭 1787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权利归属一般以建房申请书上核准的申请人数为准。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建房上的申请人,即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否则,就算女方户口已迁入男方户口上,也无权要求分割房产。当然,在家庭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离婚要求分割,需要考虑的是宅基地房屋建造的出资情况,以及建房时所付出的劳动等情形。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分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然后再从这一部分进行相应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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