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经营的绿色食品不少于总量的60%,绿色食品专柜必须全部销售绿色食品;3、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绿色食品基础知识培训,具备绿色食品标志鉴别能力。
1、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标志,并足以造成误认的;2、销售假冒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3、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4、为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5、利用绿色食品标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被委托机构指派两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实地考察;3、考察合格的,对申请人所在的产地和经营场所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4、被委托机构根据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与评价结果,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报所有权人。
条件: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2、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3、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4、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规定:(一)提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出示相应的绿色食品质量检测报告;(二)禁止出售已经受到污染的绿色食品;(三)凡超过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期限的产品,不得继续以绿色食品名义销售。
义务:1、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2、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3、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4、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禁止加工的食品: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2、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3、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4、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步:违法处理。1、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其第三联(交银行联)于开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