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情况下,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解析
需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应在
债权人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公司具有独立人格,通常只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求偿无门,则股东需直接对债权人清偿,此种清偿系无限
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控股股东和董事,当该公司无法开展清算,控股股东和董事无法提供有关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也不掌握其下落或有关信息的,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该等控股股东、董事应就公司未清偿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小股东是否担责主要强调了两点:
1、小股东证明积极的履行了清算义务或者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则不属于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
2、小股东如果没控制或保管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即使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也因与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不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
-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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