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在商业活动中较为常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更是常让当事人陷入困境。
湖南天戈
律师事务所的曾国庆律师,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和专业的
法律知识,成功为A
公司解决了一场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面来看看曾律师是如何拆解这起案件的。
拨开迷雾:看清争议核心
2018年9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此后又经历多次变更和补充约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却在工程总造价、已付款项、疫情增加费用、施工附加费用、工期违约金、各项分摊费用等方面产生巨大分歧,未能自行完成结算。A公司遂向
法院起诉。B公司在庭审中也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如工程应按原合同下浮14%结算,疫情及附加施工费用不应计入工程款等。
曾国庆律师擅长处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过的商事案件标的金额超亿元,有着丰富的相关经验。他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出这起纠纷的核心围绕合同效力、工程结算标准、费用认定、款项抵扣、逾期利息、优先受偿权五大争议焦点展开。这就像在一团乱麻中找到了线头,为后续的处理指明了方向。
抽丝剥茧:逐个击破争议点
合同效力与结算标准认定
曾律师首先对合同效力进行了分析。案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约主体具备相应资质,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工程结算下浮比例,虽然双方未就“下浮11%”签订正式书面补充协议,但B公司工作人员在多份付款审批文件中签字确认按该标准结算,且双方实际履行多年,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结算条款,工程统一按“下浮11%”计算。
费用认定与款项抵扣
在费用认定方面,结合施工日志、现场勘验记录及当地疫情计价政策,疫情期间施工增加费、结构板顶棚打磨刮水泥胶费用均为A公司实际施工产生,且属于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依法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款项抵扣上,一是工期违约金,案涉工程虽存在工期延误,但结合疫情、停工等客观因素酌情顺延工期后,A公司仍逾期完工,依据合同约定,工期违约处罚总额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以此核定违约金金额并从工程款中扣除;二是项目分摊费用,双方财务已对施工产生的各类分摊费用审核确认,该部分费用依法抵扣工程款;三是防水保修金,合同约定单栋楼防水保修金200000元,保修期五年,甲楼防水质保期尚未届满,对应200000元保修金予以扣除,乙楼防水保修金质保期已届满,不再抵扣。
逾期利息与优先受偿权判定
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双方未按《补充协议书》约定完成结算,A公司依据该协议主张高额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结合工程款支付节点、结算资料交接时间及合同约定,B公司前期进度款支付比例已达标,仅剩余质保金存在逾期退还情形,因双方未约定质保金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法院依法按照年利率3.85%分段计算逾期利息。而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且案涉工程房屋已交付业主使用,房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因此A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尘埃落定:专业服务助力维权
经过曾国庆律师的专业分析和有力辩护,最终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逾期利息,双方平均分担鉴定费等。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如果您在建设工程合同、
借贷合同、
交通事故、
侵权、婚姻家庭等方面遇到类似的麻烦,曾国庆律师可以提供从证据梳理到诉讼的全流程服务。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能够为您拆解复杂案情,理清法律关系,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如果您有相关需求,不妨咨询曾律师,让专业的法律力量为您排忧解难。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