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庭审,被告强势抗辩,原告如何维权获部分支持?
解析
曾国庆律师代理过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庭审中,被告B公司主动出击,提出了一系列强势主张。其声称工程应按原合同下浮14%结算,而非双方实际履行的“下浮11%”,还坚称疫情及附加施工费用不应计入工程款。同时,B公司指出A公司存在工期延误问题,要求其承担高额工期违约金,并认为相关项目分摊费用、防水保修金应抵扣工程款。此外,B公司还强调A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时限。如此全面且强硬的抗辩,给A公司的诉求带来了巨大挑战。
面对B公司来势汹汹的抗辩,曾国庆律师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展开了有力的回应。在工程结算下浮比例问题上,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补充协议,但曾律师指出B公司工作人员在多份付款审批文件中签字确认按“下浮11%”标准结算,且双方实际履行多年,这可视作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结算条款,因此工程应统一按“下浮11%”计算。对于疫情及附加施工费用,曾律师结合施工日志、现场勘验记录及当地疫情计价政策,说明这些费用是A公司实际施工产生,且属于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应依法计入工程总造价。
在工期违约金方面,曾律师考虑到案涉工程受疫情、停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主张酌情顺延工期,且依据合同约定,工期违约处罚总额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以此来核定违约金金额并从工程款中扣除。对于项目分摊费用和防水保修金,曾律师也依据双方财务审核确认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了合理的核算和扣除说明。另外,对于A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曾律师的主张因工程房屋已交付业主使用等情况未获法院支持。
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最终支持了A公司部分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20万+元,同时对逾期利息、鉴定费等做出了合理的判定。尽管A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求被驳回,但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无疑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曾国庆律师在这场庭审交锋中,凭借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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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庆律师
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执业地:衡阳执业2年
擅长:
人身损害、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离婚、交通事故
律师简介
曾国庆律师,个人电话:13575121459,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借贷纠纷、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代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百起,帮助债主追回欠款数百万元,代理商事案件标的金额超亿元,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十起,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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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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